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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

08-05-26 14:59:18 来源:
十二条 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,按国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。正式投产后造成污染的,应在环保部门监管和指导下限期整改,其排污费减半征收。

第九章 附 则

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落户工业园区的投资者和投资项目。
      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2002年12月1日市政府印发的《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》(黄政发[2002]21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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