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落户工业园区的投资者和投资项目。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2002年12月1日市政府印发的《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》(黄政发[2002]21号)同时废止。